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鲁价监发〔2009〕13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8〕3111号,以下简称《制度》)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我省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实施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具体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按《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调查职责,切实完成日常巡视调查、专题调查及舆情、预期调查工作,有效实施价格异动监测预警预报制度,对苗头性的价格波动要快速调查、分析和上报。
二、各级物价部门价格监测机构,特别是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制度》要求,做好辖区内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及督导工作。省价格监测中心将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调查课题并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