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行[2009]6号)
各设区市纪委、财政局、外侨办、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8]7号),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
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省直单位执行本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直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我省现行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申请用汇限额时,应同时提供本单位本年度以来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格式详见附件),并由组团单位汇总(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团的,仅提供本单位有关情况)。设区市及其以下有关单位参加省直或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团申请用汇限额的,照此办理。
二、年度结束后,省直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一式二份分别向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及归口业务处室报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外汇使用以及出访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印发的《
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承担因公出国(境)任务并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执行本办法。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指的是访问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引资、旅游促销、人才招聘、参加国际会议等项公务活动。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计划调整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根据财力可能与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各年度财力状况和相关要求,在突出扩大开放抓项目、增后劲的同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甚至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