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本着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依据本单位财务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未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确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同时提供本单位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限额预算执行情况。
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要优先足额保障本单位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经费的需要。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也不得因编制因公出国(境)经 费预算造成其他经费不足而变相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预算。
第五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年初部门预算未编制或未足额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但在年度中确有中央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出国(境)任务需调整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在本单位部门预算额度内进行科目调剂。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用汇限额双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先行申请用汇限额,同时必须提供本单位本年度以来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经核准后再出国(境)。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在批复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活动。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活动,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财经纪律教育。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进一步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的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并与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预算、出国(境)用汇限额以及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等相比较后,对因公出国(境)开支的费用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全年核销金额不得突破单位因公出国(境)年度经费预算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