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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除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核销本单位人员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单独核算,实时监控,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备查台账。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结余资金,可连同其他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经费与计划联动审核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实行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以及单位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审核确定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的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并实行总量控制。
  (二)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三)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组团单位在向外事审批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参团单位(或经费负担单位,下同)应向组团单位提供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组团单位应根据参团单位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向外事审批部门汇总提交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意见。
  (四)外事审批部门在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对派出单位(含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参团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要严格审核,确保出国(境)任务在各单位部门预算确定的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执行。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
  (五)省级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在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团组成员所在的省直单位财务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应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六)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且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要求使用其他经费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审核意见。凡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批准。
  (七)对于全部经费由外方资助的因公出国(境)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直接审核审批,严格把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在年度结束后按有关要求于每年1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作为财政部门审核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基本依据。凡未报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不得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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