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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函[2009]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予核定财政票据工本费结算价格的函》(鄂财函[2008]2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省财政厅对省直及中央在汉单位发放财政票据及各市、州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购领下列24种票据工本费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市、州、县财政部门对当地收费单位发放收费票据的具体标准仍按省物价局鄂价费函字[1998]45号文规定的工本费核定原则办理,由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部门从紧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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