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税务部门给予财税政策扶持。对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可按“预征-结算”办法实行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农家店”实行不高于2008年度的定额税,所经营的农产品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对从省内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购进农产品的,可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从省外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购进农产品的,可凭对方开具的真实有效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批准在市区举办大型商品展销会,减免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等相关规费。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赋优惠政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有关税赋。
七是商务、工商、卫生防疫、质监、药监、物价、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要依法治商,依信护商。除涉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外,实行“首查警示免罚制”,严格规范对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行为,杜绝部门间重复检查和对连锁门店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八是今后两年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扶持全市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支出,纳入全市非公经济5000万扶持资金范围,鼓励和扶持市、区、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商贸流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商贸龙头企业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引进以及推进新型流通业态、社区、村镇商业建设发展。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制定和完善项目扶持政策,安排配套资金。
九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商贸流通中小企业发展,参与城乡一体商贸网络体系建设的商贸流通企业享受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是土地部门对在城乡一体商贸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中新增商业设施和商贸流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优先提供。
十一是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级农资淡储补贴。各县(市)区财政也要结合实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淡储补贴、边远地区运输补贴和仓储设施建设补贴。
十二是鼓励有能力的配送企业组织大篷车以流动超市的方式走村进寨,送货下乡。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强行业管理
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规范力度,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管理体制和商品价格监测机制,强化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加快商贸流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诚信、依法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和谐商贸流通环境。尽力避免个别农家店因“串货”影响农民安全消费的现象出现。运用商务、工商、物价、卫生、质监等执法手段,有针对性的开展整顿市场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行业垄断、无序竞争、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净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使之成为促进流通企业规范发展、实行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托。加强宏观调控指导,动态把握重点企业、产品、市场情况,及时分析带有苗头性、影响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农业生产者和商业营销者提高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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