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8〕35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分配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后,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预算分配指标,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程序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经网上汇审入库后,由各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并经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初审后,由各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预算建议计划,报送期限为省级发文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过期视为放弃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收回当年预算指标。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报送的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审核后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二、省级分配、返还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适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省级分配、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其中: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的审核、分配、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的审核、立项、实施和竣工验收。
四、每年12月31日前,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当年省级分配、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和实施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安排明细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等;实施管理情况应包括实施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