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继续对全省农村住房进行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扩大到全省,水稻种植保险扩大到25个粮食主产县(市),渔船保险扩大到全省沿海县(市)。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推动健康保险发展。(福建保监局牵头)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稳步实施机构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年内完成省、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任务。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严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完善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制度创新,持续深化政府绩效管理,健全完善绩效管理制度。(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农村综改办、省监察厅分别牵头)
(十五)深化港口管理体制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湄洲湾港口管理一体化改革,组建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提升厦门湾港口一体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资源整合步伐,解决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省交通厅牵头)
(十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新一轮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继续大幅度减少审批项目。做好审批项目清理的后续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审批监督,落实审批责任。完善省级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按照统一设定的规范化流程和设定的时限实施网上审批。推进市(县)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研究制定全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并推进服务向基层延伸。(省审改办、省数字办、省监察厅分别牵头)
(十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抓紧出台修订后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研究制定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继续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和代建制。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八)稳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大力推行招拍挂制度,在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项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规划、评估、审核、交易和监管制度建设。拓展自然资源、资产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等各类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领域。对不能进行市场化配置的纯公共品或生产组织化程度比较低的资源性行业,要引导好、组织好资源的合理利用。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电子化监管平台。督促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编制公共资源目录。(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