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8〕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9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