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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当纳入年度计划,实行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四)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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