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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已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楼只能用于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本村村民,安排楼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其他宅基地。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年龄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示拟划定的宅基地,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划定的宅基地宗地图;
  (四)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结果公示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说明;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宅基地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放线划定宅基地。
  第十六条 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房屋建成后六十日内持批准文件等资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土地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前款规定的土地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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