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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导致权利变更的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前款规定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可以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的房屋,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日照经济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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