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9〕3号)
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压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刚刚纳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沈北新区、苏家屯区,采取分四年逐步到位与市级统筹单位缴纳比例接轨的办法,自2009年起在原规定单位缴费比例基础上,逐年提高0.5个百分点,至2012年达到8%缴费比例。2009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6.5%。除此之外,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划账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等均按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