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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沈劳社函〔2008〕83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减轻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个人负担,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44号)中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请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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