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措施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落实2008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措施的意见
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新增投资1000亿元,主要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州直争取到新增中央投资3.2亿元,共180个项目,主要涉及农业、城建、教育、电网、机场等领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工作的紧急通知》(伊州政办发明电〔2009〕3号),加快启动和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确保2009年2月底前形成实物工作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特事特办
(一)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发改委等部门在办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有关前期手续过程中,要加快审批或核准的进度。属县(市)政府权限办理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项目开工与前期手续办理可同步进行。属行业部门权限办理的,各行业部门要及时协调存在的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凡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权限办理范围内超过2个工作日未完成的,由州人民政府督查通报。
(二)加快项目进度。各县(市)政府是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实行县长负责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县(市)必须在2009年1月24日前对列入县(市)政府采购目录的材料、设备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按照招投标价、县(市)政府采购的中标价与中标厂商在1月24日之前完成项目施工合同、设备合同的签订工作。2月2日前必须付出备料款、预付款。2月5日前开工建设,2月底前形成80%的实物工作量。每月8日、18日、28日各项目单位将施工合同、设备合同、材料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及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主材清单、资金支付、项目进度情况表一并报送州发改委、财政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健全项目督察工作机制,落实项目责任、规模、标准及资金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