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伊犁州直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135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近年来,伊犁州直开展了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相关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监管不到位、标准不统一、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结合州直实际,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州直范围内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主要任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要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对风险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并加强动态监管;加大风险隐患治理整改力度,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重点
排查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具体是指对可能造成上述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以及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隐患调查、登记、评估、检查、监控等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作为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管理风险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整改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本行业或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与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共同做好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
二、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3月至5月)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按照总体预案明确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研究确定风险隐患的分级标准、排查技术规范等。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要尽快作出部署,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内容、监管范围、时间进度等。
(二)实施阶段(2008年6月至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