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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博州政发〔200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查,决定第七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8个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3项(附件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 项(附件2);变更实施主体2 项(附件3)。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实施。没有明确划分州、县市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予以明确,避免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将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五、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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