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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清真寺重建改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重建、改建清真寺的审批程序:
  ㈠ 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向清真寺所在村(队)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原清真寺及辅助设施平面图、结构、门楼(塔)高度等文字说明材料;
  2.属于危房的需提供具有鉴定资质单位的意见;
  3.建筑平面设计图(面积、结构、门楼高度等)。
  需迁址重建的,提出迁址重建的理由、有关部门的说明、建筑工程预算书(包括土地征用费、设计费、建筑材料费等)、资金来源说明、重建项目责任人名单等。
  ㈡ 村委会在实地察看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村委会主任在书面申请上签字后向乡(镇、场)提出书面申请。
  ㈢ 乡(镇、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地察看经集体研究后,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向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㈣ 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宗教事务部门实地察看和审核后,提请县(市)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㈤ 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和审核后,提请自治州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行文批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㈥ 根据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复,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到土地、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重建、改建清真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㈠ 未按本办法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
  ㈡ 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资料的;
  ㈢ 以拆旧建新为目的,故意损坏清真寺的;
  ㈣ 向信教公民摊派修建资金的;
  ㈤ 由少数几个人出资,企图按个人意愿操纵修建清真寺的;
  ㈥ 迁址重建清真寺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有关手续的;
  ㈦ 清真寺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
  ㈧ 重建、改建预备资金达不到预算资金80%的;
  ㈨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重建、改建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㈠ 清真寺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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