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经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决定或经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六)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执法主体有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有误以及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重大错误的;
(三)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四)个人的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同级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
水行政执法人员是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为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树立水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实施直接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积极参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
四、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敢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对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详细、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向领导报告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清正廉洁,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不得收受礼物。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申请。
七、对水事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个人不得私自变更,并严格按照处罚决定内容予以执行。
八、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
九、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知识及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水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水工程、地方电力、水文设施和防汛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四)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防卫技能的基本学识;
(六)水行政执法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都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市执法监督处负责各区县执法大队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鼓励执法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电大、夜大、函授等各种形式的学习,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培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