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一、水利执法统计工作是水利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水利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使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达到准确、及时、全面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应由熟悉法律、业务水平高、工作认真的水行政执法人员担任。
三、水行政执法统计的范围包括水事违法案件、水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等。
四、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人员应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水利部统一制作的《半年度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半年度水事纠纷案件统计表》、《水事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登记表》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统计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五、建立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水行政执法统计人员要积极参加水利部、市政府组织的各种统计会议,总结交流执法统计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六、建立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奖惩制度,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对统计报表达到“准确、及时、全面”要求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
(三)应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
1. 水事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音像材料,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2. 行政复议类(区县(市)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3. 行政诉讼类: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4. 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以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5. 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工程、地方电力、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6. 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四)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七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的顺序将档案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八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
(一)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第九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