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凡在境内外首次发行上市的公司,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 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扶持,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②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超过1亿元的(扣除发行费用),扶持10万元;超过5亿元的,扶持20万元。
③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全部或部分在我市)和吸收合并我市企业的上市公司,实现首发融资和再融资的,按投入我市资金的1.5‰进行扶持,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考核办法。
①企业申报。拟申请上市的企业,与市财源办签订扶持协议,上市成功后及时将募集资金相关证明材料提报市财源办,申报财政扶持。
②拟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市财源办对企业提报材料审核无误后拟定为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测算扶持数额。
二、财源建设奖励扶持项目确定程序
(一)考核责任单位实施考核。各考核责任单位按上述要求具体实施考核,并将考核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源办。
(二)市财源办审查汇总。市财源办对各考核责任单位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形成汇总考核意见。
(三)审计把关。市审计局对汇总考核意见进行审计把关。
(四)实行“一票否决”审查。对考核年度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当年取消扶持奖励资格:发生偷漏税和税收违规行为的;违反属地税收政策的;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提报虚假申报材料的,三年内不予受理财源建设项目申报。
(五)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汇总考核意见经审计把关和相关部门核实有无“一票否决”事项后,由市财源办提交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财源建设奖励扶持资金的确定。财源建设奖励扶持资金按照市区分级负担的总体原则安排;招商引资与“总部经济”考核由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他考核由市级承担;市级承担项目中凡已设立专项资金的,从专项资金列支(如服务业引导资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同一企业申报的相同或类似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扶持。
三、财源建设考核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财源建设考核工作在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财源办要发挥好协调、督促、指导职能,各考核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搞好项目申报、核实和把关工作,为市财源办提供详细准确的考核资料,形成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考核工作扎实有效、考核结果客观公正。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大财源建设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刊、政务网等形式宣传财源建设的重要性、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大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市财政局: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财源建设考核工作,对各考核责任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向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直接负责对县域经济发展区县财税指标、“总部经济”、企业上市考核。参与省级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