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承接“退二”企业的用地规模和四至范围,在规定期限内,用于承接“退二”企业落户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五)组织编制“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报批。
(六)做好“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管理、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编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说明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六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核“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按要求做好“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退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对产业基地规划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用地报批工作,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指导“退二”产业基地做好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负责基地内有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并协调解决有关环保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审计部门按职责组织对“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建或拟建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
第十三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申请补助资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退二”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已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