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生态经济,建设和谐德州”的总体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和谐发展、先急后缓、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示范先导,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切实加大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解决农村存在的环境问题,为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加大农村环保工作力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范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控制农村环境污染,使生态环境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实现农村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到2010年,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全市创建l0个省级生态村和10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达到100%。每县(市、区)分别建设1-2个畜禽养殖、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示范工程。全面推进乡村主体灭失的工业污染治理恢复工程,到2020年,全市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村生活与生产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二)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控制、限制农村区域散建企业的建设与发展,治理农村工矿企业造成的遗留污染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结合全市合村并居工作进程,逐步健全完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维护农村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提高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确保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推行县、乡(镇)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责任和任务,狠抓落实。对农村环保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在乡镇编制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从事农村环保工作,解决有人管事、有人干事的问题。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确定一批污染治理、环境保护项目并扎实组织实施,确保收到实效。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围绕农村污水治理、垃圾处置、工业污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生态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