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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抓住工作重心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规划编制要做到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建设并重,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加强农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把好项目审批关。要切实加强对工艺、技术、设备落后,影响生态环境的小作坊、小工厂等污染严重的项目的管理,抓好对已成规模的畜禽养殖项目的管理。督促企业尽快完善环保手续,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化工、制革、农药、染料、印染、电镀、炼油等项目,要引导其在县(市、区)开发园区集中建设,或在乡镇工业园区集中建设。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农村区域分散、零星建设的化工、制革、农药、染料、印染、电镀、炼油等项目一律不再审批。禁止建设高耗能、高污染及其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项目。所有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对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按环评要求设计、施工、投运,对擅自改变治污方案或未建治污设施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各县(市、区)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合理规划乡村工业布局,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已经划定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要组织好饮用水源地的界桩设置和立牌工作,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所有排污口,禁止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排污的工业企业,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对集中饮水源区内已有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分别实施关闭、搬迁或限期治理。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和水质监测,制定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应急预案,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源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3.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严禁在饮用水源地、输水河道附近建设畜禽养殖场。组织各乡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流域、群众聚居区等敏感区域列为禁养区,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生活生产环境舒适;鼓励生态养殖和标准化养殖区建设。要加强畜禽养殖项目的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通过配套建设沼气池,鼓励建设有机肥加工厂,发展养殖与种植相结合的畜牧循环经济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并在土地承载能力范围内进行还田。
  4.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农村基本建设投入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省的专项和配套资金,组织开展农村改厕、改厨、改圈工作,因地制宜地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在人口密度较低、环境容量较大的农村散居区域,要逐步推广普及户用沼气池;人居密度高的政府驻地、集镇、农村社区,要选择沼气净化池、污水净化池、小型人工湿地、地埋式污水处理等技术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引导农村居民改变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的传统陋习。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推广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建设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做到定点存放、定时转运、定点集中处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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