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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指《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中涉及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四个方面。

  (五)国务院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 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

  (二)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三)申请材料不完备

  (四)环境效益不明显

  (五)环保“三同时”项目

  (六)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充足的资金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的组建:

  (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知识面较广、作风民主、办事公正、业务能力强。

  (二)评审组成员的专业结构配置合理。

  (三)根据项目情况随机抽选3~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项目特点,专家特长,评审时推荐专家组长,由专家组长组织评审会。

  (四)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参审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在部门初审的基础上,评审组每年3月份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专家评审实行百分制打分,根据每个类型确定的项目数从高分到低分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条 专家评审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

  (三)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建〔2003〕787号)

  (四)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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