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指《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中涉及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四个方面。
(五)国务院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 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
(二)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三)申请材料不完备
(四)环境效益不明显
(五)环保“三同时”项目
(六)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充足的资金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的组建:
(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知识面较广、作风民主、办事公正、业务能力强。
(二)评审组成员的专业结构配置合理。
(三)根据项目情况随机抽选3~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项目特点,专家特长,评审时推荐专家组长,由专家组长组织评审会。
(四)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参审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在部门初审的基础上,评审组每年3月份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专家评审实行百分制打分,根据每个类型确定的项目数从高分到低分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条 专家评审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
(三)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建〔2003〕787号)
(四)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