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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建〔2008〕156号)

  (六)国家、省和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时对不同类型项目除按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审核外并按项目基本要求设立百分值。并着重以下评审内容:

  (一)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二)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污染处理工艺科学、合理、有效。

  (三)项目前期基础工作较好,配套资金落实。

  (四)项目单位近三年无较大环保事故和恶意偷排行为(生态项目除外)。

  (五)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

  (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生态项目除外)。

  (七)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各评审组成员对所评审的项目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并对评审项目进行评价打分,由评审组组长综合各项目分值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补助项目建议。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的选择和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联合审议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要等情况,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方案。

第五章 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方案由市环保局(http://www.hfepb.gov.cn)和市财政局(http://www.hfcz.gov.cn)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七条 对公示发现不应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经核实,取消其补助资格。

第六章 审批下达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4月份起下达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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