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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及市以下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机关、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垂直管理的中央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执行本系统京外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无管理办法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 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报批、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报批。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和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及测算依据、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征地选址、城市规划等情况,并附以下文件:
  (一)现有用房状况及人均使用面积,属危房的要附法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二)市和市以上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
  (三)国家关于业务用房相关建设标准;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相关说明;
  (五)项目建成后使用方案,具体说明建成后用途、迁入单位及人员等;
  (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具体说明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七)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具体说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附有市、县政府出具的明确的开发建设方案;
  (八)项目所在地市和市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说明项目是否符合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附规划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批准项目建设。
  (一)新设立机构无办公、业务用房的;
  (二)原办公及业务用房经有权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以及达不到地震设防烈度的;
  (三)原办公及业务用房按编制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80%,使用年限满八成以上的,可拆除旧房在原地建设,原地不具有再建条件的可易地新建;
  (四)原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安全,需搬迁重建的;
  (五)根据有权机构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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