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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实行联合审核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立项。
  联合审核过程中,发展改革等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和评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占地面积、具体地块位置和投资强度;
  (三)项目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
  (四)项目建成后使用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和单位综合造价;
  (六)其它应包括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报批,按现行投资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必须严格控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内容和标准范围内,不得随意调整或突破。若因机构调整以及用地、规划变动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或有特定用途的业务用房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纳入国家和省相关发展建设规划的业务用房项目,视同已批准立项,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工作。

  第二十条 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应严格执行“八个必须”开工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由市和市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省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中,省直厅局和省直厅(局)级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省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负责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项目建议书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必须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于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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