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监督制度。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程序,审核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增强预算透明度,严格按照有权机关审批的建设项目下达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的审批,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供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设计概算编制、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及时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规违纪案件线索。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对省直厅局和省直厅(局)级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的建设标准、存量土地使用等进行严格监督。
第三十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前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在向同级政府上报项目联合审核意见时,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项目建议书批复前,发展改革等部门应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对拟批的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进行公示,及时公布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用地、预算支出、使用方案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联合督查制度,加强事中监管。
项目建设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