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对项目建设规模与标准不按批准的文件组织实施,资金与招投标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加强事后监管。
项目交付使用后,纪检监察机关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使用方案,对项目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公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二)立项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过投资概算;
(四)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
(五)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贷款、借款、接受赞助或捐赠、集资摊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等建设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
(六)不按批准的方案使用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批先建、立项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以及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可收回财政性资金,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未批先建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违法建设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处罚。
第四十三条 省直机关单位擅自超规模建设、不按批准方案使用或用于商业出租、经营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使用。出租经营收益全部上交财政。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或未投标,以及大宗材料、设备未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