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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居民楼道卫生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居民楼道卫生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爱卫发〔2009〕22号)


各城区、开发区爱卫会:
  根据长春市2009年民生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在反复征求各城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居民楼道卫生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长春市2009年民生工作,巩固我市楼道革命成果,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整洁、文明温馨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居民楼道卫生要求
  1、严禁在居民楼道内搭设摆放各类架子及有碍通行的各类物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严禁在居民楼道堆放各类杂物(砖、瓦、煤、沙、石、木柴、纸箱、木箱、筐、桌椅、家具、缸、坛、罐等)。
  3、严禁在居民楼道内存放摩托车、自行车、童车、残疾人车。
  4、要保持楼道清洁、卫生。楼道的墙壁、棚面、门窗、地面、扶手无吊灰、积尘,楼梯、缓台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杂物。
  5、严禁在居民楼道内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不得有非法广告。
  6、严禁在居民楼道内饲养畜禽。
  二、居民楼道卫生规范管理的责任分工
  1、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物业公司、房屋产权单位是居民楼道卫生管理的主体,应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居民楼道的卫生管理工作。
  无论封闭、半封闭、未封闭、散居的居民小区的楼道卫生,凡有物业管理的,房地部门、物业公司是责任单位。
  凡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有房屋产权单位的居民楼道卫生,产权单位为责任单位;没有产权单位的,街道办事处、社区为责任单位。
  2、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楼道内煤气、水、电、暖气管线、宽带、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空调线、地热线、电表线、声控灯、楼宇门线等安装的指导和把关。
  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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