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容积率指标更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容积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调整容积率指标。
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所有规划审批管理环节的相关档案文件材料除按《通知》要求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外,还应当按照《
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
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云南省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依申请公开和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
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作为2009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开展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自2009年1月起,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定期上报制度,各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各市(县、区)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及调整审批情况报省建设厅。
各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所辖市(县、区)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会同行政监察机关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