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告
(通告〔2009〕3号)
根据《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规范我委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管理,更好、更准确地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我们结合管理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对附件一中我委载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四类信息的种类、项目和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3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市市政管委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种类、项目和标准
2.市市政管委归集企业信用信息辅助办公系统的应用说明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根据《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四类信息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身份信息:
(一)企业变更、注销、撤消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取得的特许经营证书;
(四)企业行业协会基本情况。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提示信息:
(一)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一次的;
(二)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方或买受方未履行合同条款,严重违约的。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警示信息:
(一)企业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未改正两次以上的;
(二)依法对企业作出收回行政许可的。
第七条 以下信息为企业良好信息: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区、县、市级、局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的。
第八条 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委有关单位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委法制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报送的核准工作。
委科技处负责信息的统一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
委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信息种类、项目、标准及时、准确地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
第九条 关于企业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归集和公布,委有关单位在作出决定时,需填报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表,经委法制处核准后,由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送委主管主任批准,并由科技处统一提交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企业认为委机关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申请变更或撤消信息的,由委有关单位负责受理。
委有关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信息的决定,并报委办公室,经主管主任批准后,书面答复企业。需要变更或撤消信息的,委有关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程序提交信息。
第十一条 委有关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委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送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防止错报、瞒报、漏报问题的发生。
因信息错误给企业造成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委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办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市政管委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种类、项目和标准
信息种类 | 项 目 | 标 准 | 单位 | |
身份信息系统 | 1.供热企业(单位)供热的基本情况 | 变更、注销、撤消 | 供热办 | |
2.供热企业取得特许经营许可 | 已颁发特许经营证书 | |
3.供热企业等级标准 | 国家标准 | |
4.供热企业行业协会身份 | 协会会员基本情况 | |
5.燃气供应单位的基本情况 | 注册、变更、注销、撤消及年度检验结果 | 燃气办 | |
6.燃气企业取得特许经营许可 | 已颁发特许经营证书 | |
7.燃气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已颁发《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 |
8.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 登记、变更、撤消 | 市容 环境处 | |
9.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 | 已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10.渣土消纳场所取得设置许可 | 已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渣土处 | |
11.环卫企业的基本情况 | 登记、变更、撤消 | 环卫设施处 | |
12.环卫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 | 已颁发特许经营证书 | |
信息种类 | 项 目 | 标 准 | 单 位 |
提示信息系统 | 1.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 发现1起,处理后未改正的 | 户外 广告处 |
2.户外广告牌设置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 | 经安全检测未达标准,发现1起的 |
3.参加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或拍卖活动 | 中标方或买受人未履行合同条款,严重违约的 |
4.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 发现1次,处理后未改正 | 景观处 |
5.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通报1次,限期未及时整改的 | 燃气办 |
6.违法建设燃气设施 | 发现1次后,经处理未改正的 |
7.经检测向用户提供的燃气不符和国家及本市质量标准 | 发现1次后,经处理未改正的 |
8.受理用户燃气故障报修,未及时处理 | 发现1次后,经处理未改正的 |
9.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发现1次后,经处理未改正的 |
10.燃气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燃气供应企业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发现1次后,限期未及时整改的 |
11.燃气供应企业擅自停业、歇业 | 发现1次后,经处理未改正的 |
信息种类 | 项 目 | 标 准 | 单 位 |
提示信息系统 | 12.燃气供应企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或者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 | 发现1次后,经处理未改正的 | 燃气办 |
13.供热企业违反《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停止供暖 | 在规定的供暖期内擅自推迟或提前结束供暖 | 供热办 |
停止供暖超过24小时,并在一个供暖期内超过三次的 |
14.供暖企业达不到供暖温度 | 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连续达到16度(包括16度),经检测情况属实的 |
15.拖欠供暖企业供暖费 | 供暖企业不能正常供暖 |
16.市政管理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检查、考评达不到责任标准 | 经两次检查、考评不合格,限期未改正的 | 市容环境处 |
17.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 发现1次,经处理未改正 | 渣土处 |
警示信息系统 | 1.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管理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使用假准运证的,发现1次或未正确使用准运证的 | 渣土处 |
装载的货物未包扎、覆盖,在规定区域内未实行全密闭运输,车轮带泥行驶,沿途泄漏、遗撒的 |
未按照规定办理准运证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准运证的 |
信息种类 | 项 目 | 标 准 | 单 位 |
警示信息系统 | 2.渣土消纳许可管理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使用假消纳证的,发现1次或未正确使用消纳证的 | 渣土处 |
未按照规定办理消纳证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消纳证的 |
未按照消纳许可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处置的 |
3.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 发现2次以上 |
4.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 发现2次以上 | 户外 广告处 |
5.发生户外广告牌倒塌、坠落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恶劣的 |
6.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 发现2次以上 | 景观处 |
7.拖欠供暖企业供暖费 | 单位连续两个供暖期拖欠供暖费的 | 供热办 |
8.供暖企业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暖 | 出现小区用户聚众闹事、集体上街、上访行为的或连续两个供暖期不能正常供暖的 |
9.供热企业(单位)供暖温度不达标的 | 经检测连续3个供暖期达不到16度以上(含16度)的 |
10.提示信息未解除 | 累计3次以上的 | 燃气办 |
11.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 连续超过3次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 |
1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发现2次以上 |
信息种类 | 项 目 | 标 准 | 单 位 |
警示信息系统 | 13.燃气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燃气供应企业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发现2次后,限期未及时整改的,或者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燃气办 |
14.燃气供应企业擅自停业、歇业 | 发现2次以上 |
15.燃气供应企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或者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 | 发现2次以上 |
良好信息系统 | 1.被市市政管委和市人事局年度表彰的先进供热企业(单位) | 市级以上 | 供热办 |
2.受到区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先进燃气企业 | 市、区县级以上 | 燃气办 |
3.受到区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先进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 | 市、区县级以上 | 市容环境处 |
4.严格执行工艺标准进行作业的,企业受到区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先进环卫企业 | 市、区县级以上 | 环卫 设施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