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16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要对本辖区内的“现场供气”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普查,并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现场供气”备案手续。
二、对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供气”生产单位,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不再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要严格执行“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备案制度,并加强对“现场供气”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