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建房[2009]5号)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不断提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能力,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设部151号令)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九年二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1号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广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第四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指导。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和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广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的取得方式:
(一) 参加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共同组织的继续教育必修课集中培训。
(二) 讲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