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广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 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
(二) 讲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
(三) 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
(四)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五)参加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估价报告评审、鉴定;
(六)在《广西房地产》等省级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独到见解和前瞻性及行业指导性的学术文章(限前三名作者);
(七)参加广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举办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上述方式,经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考核认可的,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
必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但选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不能计入必修课学时。
对转入广西族自治区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其原来注册地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实际接受培训的时间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按照实际授课学时乘以4计算。
(二)参加估价报告评审、鉴定的,评审、鉴定1次按10学时计算。
(三)下列方式按每人每次30学时计算:
1、参加广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选修课集中培训;
2、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
3、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4、 参加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举办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5、在《广西房地产》等省级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独到见解和前瞻性及行业指导性的学术文章(限前三名作者);
第九条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根据广西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适时举办培训班,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后及时公布。并按要求将继续教育的地方学时情况及时上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第十条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应当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