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房地产业协会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师资、组织报名、组织培训并按要求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广西学时上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广西建设执业注册中心负责审核培训计划、签发培训通知、核定收费标准、对培训工作施行协调和指导,并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广西学时上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二)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
(三)国内外估价行业发展动态;
(四)估价理论、方法、参数研究和应用的新进展;
(五)估价实务中的热点、难点和案例剖析;
(六)估价的新兴业务;
(七)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在估价领域的应用;
(八)房地产市场调查、分析和研究;
(九)估价相关的建筑、规划、不动产登记、会计等知识。
必修课的培训内容应当结合广西的实际,侧重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指导意见以及广西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等。
第十二条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
继续教育教师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8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扎实专业知识基础、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取得情况实行网上公布制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网址:www.cirea.org.cn)查询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等信息。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广西学时取得情况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统一管理。广西学时的情况在培训结束20日后可通过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网站(www.gxrea.com)查询。
第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同时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取消注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