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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发布主体及时间
  (一)发布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发布时间:年度报告在3月31日前对社会公布,报告中的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按照《条例》规定并结合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实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参考提纲详见附件2)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编制年度报告既是总结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的有效手段,也是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推进政府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前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避免因年度报告失实而引起不必要的投诉。对不按照《条例》规定按时公布年度报告,或公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将依据《宁波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甬政办发〔2008〕21号)中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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