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人[2009]11号)
各市建委: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 序,我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
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是指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区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造价员必须遵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业。
第三条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是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造价员着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考核。
第四条 全区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