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造价员专用章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横排4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下载)和遗失启事,经所在地设区城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为造价员验证受理时间。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验证,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三)自治区建设厅认可的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四)《造价员业绩登记手册》;
(五)造价员本人在验证周期(2年)内每年不少于2个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结算审核等)。
成果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造价员所在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
验证合格者,由设区城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验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于每年7月1日前将本市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整理好,统一报送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并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
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并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