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证时无工作业绩的,或冒用他人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满2年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满2次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八)负责编、审的有关概预(结)算文件误差大,经自治区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查核实,误差在±6%以上(含本数)累计三次(含本数)以上者;
(九)死亡、服刑。
第二十三条 验证不合格或造价员资格证书逾期未验证;以及年满70周岁和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再参加验证,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每6年进行一次更换,换证(章)手续于验证同期办理。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二年应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学时认定和学时登记等具体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建设教育培训专用章”。
第五章 资格证书变更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的,经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分为自治区内工作单位调动变更、跨自治区工作单位调动变更。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程序:
(一)工作单位自治区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由调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