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出自治区外的变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
第三十条 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企业的造价员除提交第二十九条的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三十一条 对于短期驻桂的持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应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验手续,经核验后,到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在本自治区从业,并接受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其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每次的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备案累计不得超过3次或12个月(以先到者为限)。如超过者,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12个自然月)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可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0日~30日将所属辖区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集中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所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持证人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中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等工作。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依法受建设项目法人委托的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编制、审(核)查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或者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封面上加盖编审人员专业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自留副本,并将编审项目填入编审人员的业绩登记表内,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