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编审的概(预)结算书或者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书时,应当携带编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备验证。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有关文件,应当正确应用计价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并对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修订和补充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严格保守执业中知晓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六)不得涂改、私换或者转借资格证书;
(七)不得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和依法委托以外的各类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第三十六条 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应当使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规定的表式及封面;使用计算机编制、审(核)查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过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同意的定额套价软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编制、审(核)查的概(预)结算,不得作为工程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依据;不得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及拨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作为申报商品房价格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配合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对各有关单位的造价员的概(预)结算和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编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造价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回其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
(一)涂改、私换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印章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