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甬城管〔2009〕15号)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城管局,国家高新区建管局,市内河管理处:
为加强城区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与质量,加大行业监督考核力度,使我市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
2、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与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内河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内河养管工作及市城区内河主管部门对各区内河养管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为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受其委托,市城区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内河处)具体负责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城区内河养管范围为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其中江北片区扩展至江北区行政区域边界,即东至宁波大学东侧。各区负责上述范围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区管河道的养管工作。
第五条 城区内河养管工作包括水面保洁、水体绿化(含垂直绿化)养护、设施养管、河政管理、水质管理、行政执法及其相应的组织制度建设等。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各区应设立相应的城区内河管理机构,落实管理、执法人员及管理经费,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区内河的日常养管工作。
第七条 各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区内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台帐记录等,规范城区内河养管工作。
第八条 从事城区内河水面保洁、水体绿化(含垂直绿化)养护、设施养管等工作的单位与个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面保洁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两年或以上从事相关保洁养护类工程经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与证书,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还应具备游泳技能。
(二)水体绿化(含垂直绿化)养护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由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叁级或以上资质,且具备两年或以上从事绿化养护工程经验。相关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与证书。
(三)河坎、护栏、截污井、污水处理池等内河设施养管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关的市政安装经营许可证。截污井及污水处理池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机电专业技能与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