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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四)城区内河养管单位应逐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区应根据市城区内河主管部门编制的水面保洁、绿化养护、设施养管等技术标准要求,制订具体的养管工作制度,做好城区内河日常养管工作。
  第十条 各区应根据区域内河养管特点,于每年初制定内河养管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内河处备案。同时,各区还需及时上报城区内河养管工作半年度小结、年度总结、月报表及其他需要上报的各类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在内河日常养管过程中,应建立内河管理巡查机制,对水面保洁、水体绿化(含垂直绿化)养护、涉河违章事件、河道水质、截污井、污水处理池、护栏、河坎等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
  第十二条 各区应建立内河日常养管工作台帐,台帐资料应至少包括工作制度、养管标准及考核细则、养护单位基本情况等,同时对每日出动的船次、人次、日捞垃圾量、水质情况、绿化养护情况、设施运行情况、设施修复情况、违章事件等进行登记,做到台帐资料规范、记录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 各区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内河基础数据档案,对河道岸线、河坎、栏杆、河床标高、出水口、桥梁、跨河管线等数据进行汇总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各区应建立浮萍、底泥、绿藻、落叶、汛期、台风等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内河处备案,确保人员、物资、设备及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迅速,处理及时。
  第十五条 各区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群众来信来电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四章 日常养护

  第十六条 各区应确定每条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等级并上报市内河处核定,在日常养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执行分级养护标准。具体养护等级如下:
  (一)水面保洁养护标准参照《宁波市城区内河水面保洁管理技术标准》执行,其中水面保洁覆盖率应达到97%(含)以上,一级河道保洁合格率应达到97%(含)以上,二级河道保洁合格率应达到95%(含)以上。
  (二)岸上绿化养护标准参照《宁波市城市绿地等级标准》执行。水体绿化(含垂直绿化)参照《宁波市城区内河沿河绿化养护标准》执行。其中植物成活率应达到98%(含)以上。
  (三)沿河设施维护标准参照《宁波市城区内河设施养管技术标准》执行。其中一级河道沿河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8%(含)以上,二级河道沿河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含)以上,其中沿河设施修复率均应达到100%。
  第十七条 城区内河保洁船只的数量应根据区域河道面积合理配置,原则上不得低于每5万平方米水域面积配备一艘双体保洁船的标准。
  第十八条 保洁船只的动力配备应符合环保要求,提倡使用无污染低噪音船只。其中一级河道上无污染低噪音船只的配备应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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