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水体绿化(含垂直绿化)养护应结合季节性变化,着重做好病虫害防治、福寿螺清理、挺水植物修剪、浮水植物疏植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在城区内河管理范围内发生内河设施损坏时,各区应及时采取围护、警示牌等安全措施,并及时予以修复。
第五章 河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设立河政审批专职岗位,做到审批工作专人负责,同时确定相关涉河项目审核承诺期限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涉河建设项目的规划与扩初等审查会议应由市、区两级内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
第二十三条 各区应做好城区内河管理范围内区管内河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涉及河道岸线划定、河道永久填埋占用、河道临时占用半年以上等重大河政事项,由各区内河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内河处复核。
第二十四条 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区管河道涉河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统一由各区受理,各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各区受理后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内河处复核;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由各区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审批事项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材料报市内河处备案。
(二)市内河处收到各区初审材料后,按规定流程完成现场勘察复核后报送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审定后由市内河处将审批意见反馈各区。
第二十五条 各区上报备案的河政审批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项目总平面图、施工图、施工方案、立项依据文件、规划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各区应建立河政审批项目跟踪监管制度,加强审批项目管理力度,规范涉河建设行为。
第二十七条 河政审批项目(含各区单独审批项目)施工结束时,应由市、区两级内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验收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第六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八条 各区应组织成立城区内河执法队伍,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巡查、涉河违章事件查处等工作。执法管理工作应制定计划,确定责任区域,并报市内河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区应制定城区内河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河道管理、防汛、市政、园林等各类法规规定,查处涉河违章事件。
第三十条 各区应全面熟悉和掌握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情况,建立河道巡查体系,定期对所辖范围内河道进行巡查,发现违章事件及时查处。其中一类河道每周巡查至少四次以上,二类河道每周巡查至少二次以上,并建立巡查台账。
第三十一条 各区应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不符合规定手续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时对已审批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对发生的未按审批要求进行施工或施工过程中可能危害河道及其设施安全的各类违章施工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涉河建设项目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