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各区应及时查处群众来电来信中反映的内河违章事件;定期开展各类违章事件专项整治工作,对涉河范围内违章现象比较突出的河道进行专项整治;积极做好各类重大活动执法保障任务,保障河道整体环境。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由市内河处成立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小组,根据《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开展对各区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定期考核次数为一年二次,分半年及全年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不定期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对于发现的问题,以情况通报形式反馈各区,督促做好内河养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城区内河养管考核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考核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向各区发出考核通知,确定具体考核时间。
(二)各区做好工作总结及各类材料汇总,于考核前报送市内河处。
(三)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时间表对各区进行现场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打分。
(四)考核小组在日常巡查中进行不定期抽查,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以情况通报形式反馈各区,并对各区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根据定期考核及不定期抽查情况,填写《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表》,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根据各区年度工作情况,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内河养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每年适当予以调整。
附件2:
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
为规范城区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与质量,全面做好城区内河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区内河养护技术标准》等规定,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范围及对象
(一)考核范围为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其中江北片区扩展至江北区行政区域边界,即东至宁波大学东侧。
(二)考核对象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各区)。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制度(15分)
1、各区成立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执法人员到位(2分)
未按要求成立城区内河管理机构,或没有相应的专业河道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的,扣2分。
2、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规范有序,养管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1分)
养管单位资质不符合《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扣1分。
3、各类规章制度、应急预案齐全(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