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七、城区内河整治项目资金来源,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设立内河整治专项资金制度,市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内容逐年安排适当额度资金用于内河治理。
八、市级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各区内河整治项目的建安投资部分(不含地块开发配套工程),各区内河整治项目的征迁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九、市级专项资金作为各区内河整治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拨。具体补助比例、额度按照《宁波市中心城区内河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十、各区内河整治项目由辖区人民政府委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城建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设。
十一、内河整治项目应严格按照《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实行河政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图会审程序。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表式向市城管局报送项目进度及投资报表,作为年末考评和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十三、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批准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报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城管局备案;项目相应竣工资料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报送市城管局备案。
十四、内河整治项目建设期间,市城管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内河整治项目进行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及投资控制等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末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考评管理
十五、内河整治项目实行项目综合考评制度。内河整治项目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建设投入力度、基建程序执行情况、计划及投资完成情况、现场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果等内容。内河整治项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