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内河整治项目综合考评结果与绩效直接挂钩,并作为相应补助经费的依据。
十七、内河整治项目综合考评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原则安排在每年年末。综合考评结果由市城管局汇总上报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认。
第六章 附则
十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修订以臻完善。
十九、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参照宁波市一般性城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本办法解释权归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附件2:
宁波市城区内河综合整治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城区内河综合整治的建设行为,依据《宁波市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条例,并结合我市城区内河综合整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城区内河整治工程,范围为宁波市机场路以东,世纪大道以西,杭甬高速以北,北外环以南的城区内河。范围外城区河道综合整治亦可参考本标准实行。
第三条 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内容包括护岸、截污、疏浚、引水、调控、绿化、灯光、文化、开发、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应优先考虑河道水质的改善,把水质治理放在首位;坚持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的理念,提倡采用自然护坎、植被护坎等生态护岸;同时鼓励积极探索河道生态修复、生物处理等多种治水新技术的研究应用,丰富内河治理的手段。
第五条 内河整治工程要充分考虑内河功能、周边环境和历史文化特点,挖掘每条内河的特色个性,做到“一河一景”。
第六条 城区内河实行分类整治,即对不同的内河采取不同类别的治理标准及综合整治措施,在内河整治中区别对待,即突出重点,又分清主次。
第二章 整治标准原则
第七条 坚持规划为纲原则。内河综合整治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划要求,严格控制河岸用地,优先保护河道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