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内河综合整治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力求内河形态自然化、滨水环境宜人化、配套设施人性化。
第九条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内河综合整治应优先考虑保护和改善内河水质环境、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并兼顾内河的其它功能。
第十条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内河综合整治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内河功能和整治效果的前提下,注意降低建设和管理成本。
第十一条 坚持和谐安全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内河综合整治应保持河流的自然生态,实现人水和谐。
第十二条 坚持共享开放原则。内河综合整治应整合贯通滨河绿带,营造广大市民都能享用的开放空间。
第十三条 坚持景观特色原则。内河综合整治应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内河景观和历史文化特点,每条内河都要打造出自己的特色。
第三章 内河整治分类
第十四条 根据城区内河在泄洪排涝、水环境景观、水文化价值及旅游、开发等方面的重要性,将城区内河划分为三个整治类别。针对不同类别的内河采取不同的综合整治措施和整治标准。
一类河道:此类河道是城市泄洪排涝的重点,对城市水安全保障有根本影响,河道水质恶化会造成全流域范围的严重污染,能展现宁波作为江南水乡的特色城市景观。城区范围共计24条。
二类河道:此类河道为各区域泄洪排涝的重点,对区域水安全有重要影响,河道水质的恶化会对一类河道造成严重污染,能展现一定的区域特色景观。城区范围共计77条。
三类河道:此类河道对各区域泄洪排涝有一定影响,河道水质恶化会对二类河道造成较大污染,能展现局部的区域景观。城区范围共计64 条。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内河综合整治前应开展现场调查和摸底,主要调查内容:河道沿岸用地及沿线建筑、管线、主要污染源(类型及水量)及排出口、水质、水利设施、绿化、桥梁、历史文化等情况。
第十六条 内河综合整治原则上应全面进行截污,内河原则上不得设置污水或雨污合流的排出口,必要时应采用生化处理等污水处理临时辅助手段。经过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一级排放标准。